工商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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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【譚淑珍】

為了延攬人才,政府要立《特別法》這話,至少聽到行政院長林全說過3次,分別在他與工總、工商協進會,還有跟商總會談時,昨日,在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提出年度白皮書的場合裡,又聽到國發會主委陳添枝說要立延攬人才的《特別法》。

《特別法》的定位是優於一般法,立特別法的用意通常是為了排除其他法的干擾。那麼攬才,為何要立特別法呢?林全與陳添枝都說了同樣的理由,是因為要修的法太多,也太複雜,且緩不濟急,所以,直接立個特別法,將所有目前面臨的問題與事項全都含納進來。

聽起來,似乎有道理,也挺不錯,但是,這法是誰來草擬?誰來主管呢?陳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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枝說,是勞動部。這就很有意思了。

《勞基法》是勞動部依法行政的基礎,一部《勞基法》讓台灣無論內、外資,不論國內的工商團體、還是外商組織包括美國、歐洲及日本工商會都感到窒息、感到綁手綁腳、動彈不得的法律規章及主管單位,會定出什麼樣的《特別法》?不知道外資企業與外商組織會有什麼期待,但是,國內企業及國內的工商團體恐怕是不敢相信、也不敢期待。

如果修法太複雜,那麼立法就會簡單嗎?修法會緩不濟急,立法就能急急如律令嗎?以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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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立法院的生態,很難令人樂觀。

其實,台灣有很多《特別法》,公平會的《公平法》、NCC的《國家通訊法》,還有金管會的《金融控股法》等等;這時,就會出現一個問題:當特別法遇到特別法且彼此矛盾、牴觸時,會如何?官方說法是,尊重主管機關的決定。

然而,企業實際面對的情況是,當官員不想處理時就會說:「這恐怕得要修法。」當官員願意處理時,就能找到實行細則或是行政命令。當初日月光與矽品第一次「合併案」會破局其中主要原因之一,就是公平會與金管會「各自」依「法」行政的結果。

而且,很現實的是,當《特別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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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遇到「有更高的行政目的」時,《特別法》就不再特別、連普通法都不如,只能靠邊站去。

在阿扁政府時代,為了穩定物價秩序,要求中油刻意凍漲油價,進而對台塑石油形成不公平的競爭,進而引發討論;當時,公平會發言人周雅淑坦言,中油刻意凍漲的行為,是符合公平法第10條濫用獨占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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位,可依法處分。

但是,因為中油有其主管機關,並有價格訂定機制,她只能說,「公平會尊重主管機關的決定」;更重要的是,中油當時的凍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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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有「更高的行政目的,是為了穩定物價秩序」,不是為了搶奪市場占有率,所以,「公平會無法介入」。

所以,為了攬才立個特別法,未必能解決目前外國人才來台所遭遇到的種種問題,因為《特別法》必然會與《勞基法》相互牴觸、矛盾,而且,同一個勞動部主管面對不同的立法宗旨,會依那個「法」來行政?也是個大問題。根本之道是,廢除不合時宜的法,而不是再立法,台灣的法,已經夠多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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